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11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耕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22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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