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43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繼威
被   告 王唯任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調偵字第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繼威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
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唯任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305條、第354條、第55條、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宏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
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
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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