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5號聲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相對人鉅宇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劍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七年度存字第一四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提存金新臺幣參仟捌佰零捌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七期登錄公債(公債編號A九一一○七)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3808萬7921元之現金為擔保提存後,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47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調閱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及審核聲請人提出之107年度存字第1470號提存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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