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11號原告葳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昶平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複代理人 陳瑾瑜 律師
曾澤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複代理人 賴雅馨 律師被告鴻築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濬輔 即 楊亞學 被告葳格廣告企劃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立凡 訴訟代理人 陳家婕 被告 孫嘉璐 即 孫俐伶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張智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程序;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6條之1規定準用同法第24條、第322條第1項、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葳格廣告企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葳格廣告公司)業經臺中市政府於107年11月30日以府授經商字第10707980250號函廢止登記,則原告於起訴時所列被告葳格廣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立凡是否有合法代理權尚有未明,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查明被告葳格廣告公司之清算人為何人,並補正被告葳格廣告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