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45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2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24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利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4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利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易,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本件安全帽係在告訴人管領持有中遭被告拿走,故非屬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本件係因被告認為該安全帽為乘客遺忘在車上之遺失物,依所知輕於所犯從其所知之原則,論以侵占遺失物罪,附此敘明。
二、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良好,犯後雖未表示認罪,但對於所為已頻頻認錯,態度不算太差,所侵占之安全帽已交還告訴人領回(參偵卷第39頁之贓物認領保管單),最終仍無所獲,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參偵卷第15頁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即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