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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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58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 吳李綉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3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①1,200,000元、②2,4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①107年1月29日、②107年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000,000元、②2,000,
000元,另於③105年3月31日,相對人擔任第三人盈泰大理石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並向聲請人借款③2,000,000元,惟前開債務自①108年12月29日、②109年1月1日、③
108年9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聲請人本金①867,732元、②1,885,000元、③266,52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暨帳卡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9年5月15日雲院惠非信決109年度司拍字第58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盈泰大理石有限公司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前開當事人, 惟渠 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58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北港鎮│北港││1511-60│94│1分之1│││0││││││││││1│││││││││├─┼───┼────┼───┼───┼────────┼────────┼───────┼──────────────────────┤│0│雲林縣│北港鎮│北港││0000-000│18│1分之1│││0││││││││││2│││││││││└─┴───┴────┴───┴───┴────────┴────────┴───────┴──────────────────────┘┌───────────────────────────────────────────────────────────────────┐│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58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平方公尺)│範圍││├─┼───┼───────┼───────┼───────┼─────────┼───┼──┼──────┼──────┼──────┤│0│365│雲林縣北港鎮北│雲林縣北港鎮民│住商用、鋼筋混│一層53.99│220.01│陽台│22.9│1分之1│││0│7│港段1511-60地│樂路149巷16號│凝土造、4層│二層60.06││平台│16.2││││1││號│││三層60.06││雨遮│3.29│││││││││四層45.9││││││└─┴───┴───────┴───────┴───────┴─────────┴───┴──┴──────┴──────┴──────┘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