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81號原告 陳光石 訴訟代理人 李雅環 被告 陳光茂
陳光賀 陳光源 訴訟代理人 陳美恩 被告 陳光尉 訴訟代理人 陳耀哲 被告 陳文衛
陳文銘 陳文浦 陳文誠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伯軒 被告 陳光治
陳澤軍 訴訟代理人 曾秀琴 被告 陳家文
陳瑛迪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恒時 被告 陳江雅
陳 蔡桂香 陳耀建 陳柏洲 陳勇霖 陳維結 陳耀淦 陳耀松 陳 劉湓 陳善鏵 陳秀典 陳 吳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一至七所示兩造全體或部分共有人所共有之彰化縣○○鄉○○段1145、1147、1149、1150、1153、1154、1155七筆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如附圖即複丈日期民國101年4月30日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共二張)所示,其中編號A,面積193.6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陳光治、陳家文、陳瑛迪保持共有取得,應有部分依序各為18604分之9303、18604分之4651、18604分之4650;編號B,面積192.80平方公尺土地及編號J,面積225.34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陳光茂、陳柏洲、陳耀建、陳維結、陳光賀保持共有取得,應有部分依序各為41814分之7441、41814分之78
62、41814分之11628、41814分之7442、41814分之7441;編號C,面積118.60平方公尺土地及編號M,面積75.9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陳光源、 陳吳玉雲 保持共有取得,應有部分依序各為18604分之4305、18604分之14299;編號D、面積102.97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陳江雅取得;編號F、面積95.7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陳文衛取得;編號G、面積76.77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陳文銘取得;編號H、面積76.77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陳文浦取得;編號
I、面積76.77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陳文誠取得;編號K、面積
79.3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 陳蔡桂香 取得;編號L、面積77.6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陳澤軍取得;編號N、面積198.01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陳光尉取得;編號O、面積212.89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被告陳耀淦、陳勇霖、陳耀松、 陳劉湓 、陳善鏵、陳秀典保持共有取得,應有部分依序各為19539分之6860、19539分之1268、19539分之6340、19539分之1268、19539分之1267、19539分之12
68、19539分之1268;編號E(作為道路使用,非兩造全體共有取得),面積77.50平方公尺土地,依如附表十三所示之共有人按該表所示之應有部分保持共有取得。編號P、面積13.73平方公尺土地由兩造依附表十二所示之應有部分保持共有取得。
如附表十一所示兩造部分共有人所共有之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准予變價拍賣,賣得價金,按如附表十一所示之原共有人原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兩造應各給付、受補償之金額如附表十四所示(標示+者為應給付者;標示-者為受補償者)。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十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陳光茂、陳光尉、陳文衛、陳文銘、陳文浦、陳文誠、陳光治、陳耀建、陳柏洲、陳維結外,其餘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於法相合,本院應予准許,此程序事項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彰化縣○○鄉○○段1145、1147、1149、1150、11
53、1154、1155、1155-1、1156、1157、1166、1166-1、117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全體或部分共有人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至十一所示。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亦無不能分割之契約,但難獲分割之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824條第2項聲明請求:系爭土地,其中前述1145、1147、1149、1150、1153、1154、1155七筆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如附圖即複丈日期民國(下同)101年4月30日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共二張)所示,其中編號A,面積193.6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陳光治、陳家文、陳瑛迪保持共有取得,應有部分依序各為18604分之9303、18604分之4651、18604分之4650;編號B,面積192.80平方公尺土地及編號J,面積225.34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陳光茂、陳柏洲、陳耀建、陳維結、陳光賀保持共有取得,應有部分依序為41814分之7441、41814分之7862、41814分之11628、41814分之7442、41814分之7441;編號C,面積118.60平方公尺土地及編號M,面積75.9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陳光源、陳吳玉雲保持共有取得,應有部分依序各為18604分之430
5、18604分之14299;編號D、面積102.97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陳江雅取得;編號F、面積95.7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陳文衛取得;編號G、面積76.77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陳文銘取得;編號H、面積76.77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陳文浦取得;編號I、面積76.77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陳文誠取得;編號K、面積79.3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陳蔡桂香取得;編號L、面積77.6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陳澤軍取得;編號N、面積198.01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陳光尉取得;編號O、面積212.89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被告陳耀淦、陳勇霖、陳耀松、陳劉湓、陳善鏵、陳秀典保持共有取得,應有部分依序為19539分之6860、19539分之1268、19539分之6340、19539分之1268、19539分之1267、19539分之1268、19539分之1268;編號E,面積77.50平方公尺土地,作為道路使用,依如附表十三所示,由兩造部分之共有人,依該表所示之應有部分保持共有取得;編號P、面積13.73平方公尺土地由兩造依附表十二所示之應有部分保持共有取得。另1156、1155-1、1157地號土地由原共有人依原應有部分保持共有取得。其餘1166、1166-1、1170地號土地,屬預定之道路地,請准予變價拍賣,賣得金額,按原共有人原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又如上之分割容有計算上共有人增、減取得土地面積與取得土地位置價值之差異,允應互相找補,亦願依卷附由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101年6月29日函覆本院之鑑定找補意見如附表十四為相互找補,以符公平等語。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陳耀松、陳耀淦、陳劉湓、陳善鏵、陳秀典、陳勇霖具狀陳稱:同意分割,同意原告之方案,願意與原告維持共有等語。
(二)被告陳光茂、陳光賀、陳光源、陳光尉、陳光治、陳澤軍、陳家文、陳瑛迪、陳江雅、陳蔡桂香、陳耀建、陳柏洲、陳維結、陳吳玉雲等具狀陳稱同意分割,同意原告之方案並願意就面積增減與取得位置之價值差異為鑑價補償。
又陳光茂、陳耀建、陳柏洲、陳維結、陳光賀具狀陳稱願意就分得土地維持共有;陳家文、陳瑛迪、陳光治亦具狀表示願意保持共有;陳光源、陳吳玉雲亦具狀表示願保持共有。
(三)被告陳光治曾到庭陳稱,其不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其持分為20分之1,其跟家人沒有辦法合在一起,其主張以地上物位置來分割,且原告方案中其與陳家文、陳瑛迪共有取得位置可否跟被告陳蔡桂香分得的位置調換等語。
(四)被告陳澤軍曾到庭陳稱,對於分給其地號1155-1、1157部分,是屬於後段的,其認為這樣不合理,其不同意預留私設的道路面積太多等語。
(六)被告陳耀建曾到庭陳稱,同意分割,應該要公平分割,為何還要找補等語。
(七)被告陳維結曾到庭陳稱,同意分割,且分到的土地坪數相當,為何還要補償價差,但價差如何其也不知道等語。
四、得心證理由:
1、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全體或部分共有人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至十一所示,土地之○○○區○○○區○道路預定地等,可依法分割,但共有人間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暨部分共有人亦均同意就商業區之土地部分予以合併分割等情,提出相符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部分共有人出具之合併分割同意書等在卷可稽,本院亦會同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派員測在案,各製有勘驗筆錄、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參,被告亦未爭執,自可信為真正,依法自應准予分割。
2、原告主張以如附圖方式合併分割系爭土地其中附表一至附表七之土地,並依卷附鑑定意見依如附表十四所示互相找補兩造分割取得部分之價值差額部分,被告表示之意見約略如上。經查,本院審酌勘驗所見之系爭土地東鄰○○鄉○○路○段(台一線省道)、西鄰○○鄉○○路,北鄰小路,南未鄰路,土地上有多棟建物等情狀,慮以如附圖方式合併分割系爭土地其中如附表一至七之土地,殆足保全現況建物大部分之完整,合於現狀之使用,並各共有人分割後取得之位置亦均有通路等,允稱為公平適當之方案,況共有人之大部分亦咸陳稱表示同意如此分割等語,益徵以如附圖方式合併分割系爭土地其中如附表一至七之土地部分應可採取。至部分共有人固異稱不同意此分割方式如上,但迄未具體提出其他之分割方案供本院審酌,本院自難加採取。此外,依如附圖方式合併分割系爭土地其中如附表一至七之土地,因共有人間取得面積,比較其應有部分比例略有增、減,且取得位置亦容有價值之差異,此部分,已經前述鑑定單位訪鑑說明堪以如附表十四所示,計算為金錢補償,係相合於民法第824條第3項「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之規定,且該鑑定意見亦查無何不足採取之證據,本院容應採取。至部分共有人固異稱無互相找補之必要等語,惟迄未指出具體可信之正當理由,本院難予採取。
3、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其中如附表八至十之土地應分割為原共有人依原應有部分保持共有部分,本院核認此分割之請求係與未分割前之狀態一致,從而,原告此部分之分割訴求容無必要,亦不合於法制,爰予駁回。
4、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其中如附表十一之土地,面積不大,且為道路預定地,爰請准予變賣,分配所得價金部分,未見被告爭執,本院亦核認殆無不妥,自可准許。
綜上,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之分割與方法,除其中如附表八至十之土地部分,依其請求,委無分割之必要,本院爰予駁回外,餘則堪稱公平適當,本院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判決之事項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不影響判決結果,爰不贅論。
結論:原告之訴為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郭佳雯附表一┌──────────────────────────┐│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陳光茂│8000分之320│├────────┼─────────────────┤│陳光賀│8000分之320│├────────┼─────────────────┤│陳光源│640分之64│├────────┼─────────────────┤│陳光尉│640分之64│├────────┼─────────────────┤│陳光石│8000分之400│├────────┼─────────────────┤│ 陳文衡 │8000分之400│├────────┼─────────────────┤│陳文銘│8000分之400│├────────┼─────────────────┤│陳文浦│8000分之400│├────────┼─────────────────┤│陳文誠│8000分之400│├────────┼─────────────────┤│陳光治│20分之1│├────────┼─────────────────┤│陳澤軍│8000分之400│├────────┼─────────────────┤│陳家文│40分之1│├────────┼─────────────────┤│陳瑛迪│40分之1│├────────┼─────────────────┤│陳江雅│8000分之400│├────────┼─────────────────┤│陳蔡桂香│20分之1│├────────┼─────────────────┤│陳耀建│8000分之320│├────────┼─────────────────┤│陳柏洲│8000分之320│├────────┼─────────────────┤│陳勇霖│20分之1│├────────┼─────────────────┤│陳維結│8000分之320│├────────┼─────────────────┤│陳耀淦│100分之1│├────────┼─────────────────┤│陳耀松│100分之1│├────────┼─────────────────┤│陳劉湓│100分之1│├────────┼─────────────────┤│陳善鏵│100分之1│├────────┼─────────────────┤│陳秀典│100分之1│└────────┴─────────────────┘附表二┌──────────────────────────┐│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陳光茂│8000分之320│├────────┼─────────────────┤│陳光賀│8000分之320│├────────┼─────────────────┤│陳光尉│640分之64│├────────┼─────────────────┤│陳光源│640分之64│├────────┼─────────────────┤│陳光石│8000分之400│├────────┼─────────────────┤│陳文衡│8000分之400│├────────┼─────────────────┤│陳文銘│8000分之400│├────────┼─────────────────┤│陳文浦│8000分之400│├────────┼─────────────────┤│陳文誠│8000分之400│├────────┼─────────────────┤│陳光治│20分之1│├────────┼─────────────────┤│陳澤軍│8000分之400│├────────┼─────────────────┤│陳家文│40分之1│├────────┼─────────────────┤│陳瑛迪│40分之1│├────────┼─────────────────┤│陳江雅│8000分之400│├────────┼─────────────────┤│陳蔡桂香│20分之1│├────────┼─────────────────┤│陳耀建│8000分之320│├────────┼─────────────────┤│陳柏洲│8000分之320│├────────┼─────────────────┤│陳勇霖│20分之1│├────────┼─────────────────┤│陳維結│8000分之320│├────────┼─────────────────┤│陳耀淦│100分之1│├────────┼─────────────────┤│陳耀松│100分之1│├────────┼─────────────────┤│陳劉湓│100分之1│├────────┼─────────────────┤│陳善鏵│100分之1│├────────┼─────────────────┤│陳秀典│100分之1│└────────┴─────────────────┘附表三┌──────────────────────────┐│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陳光茂│8000分之320│├────────┼─────────────────┤│陳光賀│8000分之320│├────────┼─────────────────┤│陳光石│8000分之400│├────────┼─────────────────┤│陳文銘│8000分之400│├────────┼─────────────────┤│陳文衛│8000分之400│├────────┼─────────────────┤│陳文浦│8000分之400│├────────┼─────────────────┤│陳文誠│8000分之400│├────────┼─────────────────┤│陳光治│20分之1│├────────┼─────────────────┤│陳光尉│1600分之160│├────────┼─────────────────┤│陳光源│640分之64│├────────┼─────────────────┤│陳澤軍│8000分之400│├────────┼─────────────────┤│陳家文│40分之1│├────────┼─────────────────┤│陳瑛迪│40分之1│├────────┼─────────────────┤│陳江雅│8000分之400│├────────┼─────────────────┤│陳蔡桂香│20分之1│├────────┼─────────────────┤│陳耀建│8000分之320│├────────┼─────────────────┤│陳柏洲│8000分之320│├────────┼─────────────────┤│陳勇霖│20分之1│├────────┼─────────────────┤│陳維結│8000分之320│├────────┼─────────────────┤│陳耀淦│100分之1│├────────┼─────────────────┤│陳耀松│100分之1│├────────┼─────────────────┤│陳劉湓│100分之1│├────────┼─────────────────┤│陳善鏵│100分之1│├────────┼─────────────────┤│陳秀典│100分之1│└────────┴─────────────────┘附表四┌──────────────────────────┐│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陳文衛│200分之37│├────────┼─────────────────┤│陳光石│20分之1│├────────┼─────────────────┤│陳光尉│20分之2│├────────┼─────────────────┤│陳光賀│100分之4│├────────┼─────────────────┤│陳光治│100分之5│├────────┼─────────────────┤│陳光源│100分之10│├────────┼─────────────────┤│陳光茂│100分之4│├────────┼─────────────────┤│陳澤軍│100分之5│├────────┼─────────────────┤│陳家文│40分之1│├────────┼─────────────────┤│陳瑛迪│40分之1│├────────┼─────────────────┤│陳文浦│200分之1│├────────┼─────────────────┤│陳文銘│200分之1│├────────┼─────────────────┤│陳文誠│200分之1│├────────┼─────────────────┤│陳江雅│20分之1│├────────┼─────────────────┤│陳蔡桂香│20分之1│├────────┼─────────────────┤│陳柏洲│100分之8│├────────┼─────────────────┤│陳勇霖│20分之1│├────────┼─────────────────┤│陳維結│20分之1│├────────┼─────────────────┤│陳耀淦│100分之1│├────────┼─────────────────┤│陳耀松│100分之1│├────────┼─────────────────┤│陳劉湓│100分之1│├────────┼─────────────────┤│陳善鏵│100分之1│├────────┼─────────────────┤│陳秀典│100分之1│└────────┴─────────────────┘附表五┌──────────────────────────┐│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陳光茂│25分之1│├────────┼─────────────────┤│陳光賀│25分之1│├────────┼─────────────────┤│陳光源│10000分之12│├────────┼─────────────────┤│陳光尉│10分之1│├────────┼─────────────────┤│陳光石│20分之1│├────────┼─────────────────┤│陳文銘│80分之4│├────────┼─────────────────┤│陳文衛│80分之4│├────────┼─────────────────┤│陳文浦│80分之4│├────────┼─────────────────┤│陳文誠│80分之4│├────────┼─────────────────┤│陳光治│20分之1│├────────┼─────────────────┤│陳澤軍│20分之1│├────────┼─────────────────┤│陳家文│40分之1│├────────┼─────────────────┤│陳瑛迪│40分之1│├────────┼─────────────────┤│陳江雅│20分之1│├────────┼─────────────────┤│陳蔡桂香│20分之1│├────────┼─────────────────┤│陳耀建│25分之1│├────────┼─────────────────┤│陳吳玉雲│10000分之988│├────────┼─────────────────┤│陳柏洲│25分之1│├────────┼─────────────────┤│陳勇霖│20分之1│├────────┼─────────────────┤│陳維結│25分之1│├────────┼─────────────────┤│陳耀淦│100分之1│├────────┼─────────────────┤│陳耀松│100分之1│├────────┼─────────────────┤│陳劉湓│100分之1│├────────┼─────────────────┤│陳善鏵│100分之1│├────────┼─────────────────┤│陳秀典│100分之1│└────────┴─────────────────┘附表六┌──────────────────────────┐│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陳光茂│6000分之240│├────────┼─────────────────┤│陳光賀│6000分之240│├────────┼─────────────────┤│陳文衛│6000分之300│├────────┼─────────────────┤│陳文銘│6000分之300│├────────┼─────────────────┤│陳文浦│6000分之300│├────────┼─────────────────┤│陳文誠│6000分之300│├────────┼─────────────────┤│陳光治│6000分之300│├────────┼─────────────────┤│陳光石│6000分之300│├────────┼─────────────────┤│陳光尉│10分之1│├────────┼─────────────────┤│陳光源│40分之4│├────────┼─────────────────┤│陳澤軍│6000分之300│├────────┼─────────────────┤│陳家文│120分之3│├────────┼─────────────────┤│陳瑛迪│120分之3│├────────┼─────────────────┤│陳江雅│6000分之300│├────────┼─────────────────┤│陳蔡桂香│20分之1│├────────┼─────────────────┤│陳耀建│6000分之240│├────────┼─────────────────┤│陳柏洲│6000分之240│├────────┼─────────────────┤│陳勇霖│20分之1│├────────┼─────────────────┤│陳維結│6000分之240│├────────┼─────────────────┤│陳耀淦│100分之1│├────────┼─────────────────┤│陳耀松│100分之1│├────────┼─────────────────┤│陳劉湓│100分之1│├────────┼─────────────────┤│陳善鏵│100分之1│├────────┼─────────────────┤│陳秀典│100分之1│└────────┴─────────────────┘附表七┌──────────────────────────┐│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陳光石│80000分之720│├────────┼─────────────────┤│陳文衛│80000分之2891│├────────┼─────────────────┤│陳文浦│80000分之2892│├────────┼─────────────────┤│陳光尉│80000分之8898│├────────┼─────────────────┤│陳光源│80000分之110│├────────┼─────────────────┤│陳光治│80000分之4448│├────────┼─────────────────┤│陳光茂│80000分之3559│├────────┼─────────────────┤│陳光賀│80000分之3559│├────────┼─────────────────┤│陳文銘│80000分之2892│├────────┼─────────────────┤│陳文誠│80000分之2892│├────────┼─────────────────┤│陳澤軍│80000分之4449│├────────┼─────────────────┤│陳家文│160000分之4449│├────────┼─────────────────┤│陳瑛迪│160000分之4449│├────────┼─────────────────┤│陳江雅│20分之2│├────────┼─────────────────┤│陳蔡桂香│80000分之4449│├────────┼─────────────────┤│陳耀建│80000分之9787│├────────┼─────────────────┤│陳吳玉雲│80000分之8787│├────────┼─────────────────┤│陳柏洲│80000分之3559│├────────┼─────────────────┤│陳勇霖│80000分之50│├────────┼─────────────────┤│陳維結│80000分之3559│├────────┼─────────────────┤│陳耀淦│80000分之10│├────────┼─────────────────┤│陳耀松│80000分之10│├────────┼─────────────────┤│陳劉湓│80000分之10│├────────┼─────────────────┤│陳善鏵│80000分之10│├────────┼─────────────────┤│陳秀典│80000分之10│└────────┴─────────────────┘附表八┌──────────────────────────┐│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陳光石│80000分之720│├────────┼─────────────────┤│陳文衛│80000分之2891│├────────┼─────────────────┤│陳文浦│80000分之2892│├────────┼─────────────────┤│陳光尉│80000分之8898│├────────┼─────────────────┤│陳光源│80000分之110│├────────┼─────────────────┤│陳光治│80000分之4448│├────────┼─────────────────┤│陳光茂│80000分之3559│├────────┼─────────────────┤│陳光賀│80000分之3559│├────────┼─────────────────┤│陳文銘│80000分之2892│├────────┼─────────────────┤│陳文誠│80000分之2892│├────────┼─────────────────┤│陳澤軍│80000分之4449│├────────┼─────────────────┤│陳家文│160000分之4449│├────────┼─────────────────┤│陳瑛迪│160000分之4449│├────────┼─────────────────┤│陳江雅│20分之2│├────────┼─────────────────┤│陳蔡桂香│80000分之4449│├────────┼─────────────────┤│陳耀建│80000分之9787│├────────┼─────────────────┤│陳吳玉雲│80000分之8787│├────────┼─────────────────┤│陳柏洲│80000分之3559│├────────┼─────────────────┤│陳勇霖│80000分之50│├────────┼─────────────────┤│陳維結│80000分之3559│├────────┼─────────────────┤│陳耀淦│80000分之10│├────────┼─────────────────┤│陳耀松│80000分之10│├────────┼─────────────────┤│陳劉湓│80000分之10│├────────┼─────────────────┤│陳善鏵│80000分之10│├────────┼─────────────────┤│陳秀典│80000分之10│└────────┴─────────────────┘附表九┌──────────────────────────┐│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陳光石│80000分之820│├────────┼─────────────────┤│陳文衛│80000分之2891│├────────┼─────────────────┤│陳文浦│80000分之2892│├────────┼─────────────────┤│陳光源│80000分之8897│├────────┼─────────────────┤│陳光尉│80000分之8898│├────────┼─────────────────┤│陳光治│80000分之4448│├────────┼─────────────────┤│陳光茂│80000分之3559│├────────┼─────────────────┤│陳光賀│80000分之3559│├────────┼─────────────────┤│陳文銘│80000分之2892│├────────┼─────────────────┤│陳文誠│80000分之2892│├────────┼─────────────────┤│陳澤軍│80000分之4449│├────────┼─────────────────┤│陳家文│160000分之4449│├────────┼─────────────────┤│陳瑛迪│160000分之4449│├────────┼─────────────────┤│陳江雅│20分之2│├────────┼─────────────────┤│陳蔡桂香│80000分之4449│├────────┼─────────────────┤│陳耀建│80000分之9787│├────────┼─────────────────┤│陳柏洲│80000分之3559│├────────┼─────────────────┤│陳維結│80000分之3559│└────────┴─────────────────┘附表十┌──────────────────────────┐│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陳光石│80000分之820│├────────┼─────────────────┤│陳文衛│80000分之2891│├────────┼─────────────────┤│陳文浦│80000分之2892│├────────┼─────────────────┤│陳光尉│80000分之8898│├────────┼─────────────────┤│陳光治│80000分之4448│├────────┼─────────────────┤│陳光茂│80000分之3559│├────────┼─────────────────┤│陳光賀│80000分之3559│├────────┼─────────────────┤│陳文銘│80000分之2892│├────────┼─────────────────┤│陳文誠│80000分之2892│├────────┼─────────────────┤│陳澤軍│80000分之4449│├────────┼─────────────────┤│陳家文│160000分之4449│├────────┼─────────────────┤│陳瑛迪│160000分之4449│├────────┼─────────────────┤│陳江雅│20分之2│├────────┼─────────────────┤│陳蔡桂香│80000分之4449│├────────┼─────────────────┤│陳耀建│80000分之9787│├────────┼─────────────────┤│陳吳玉雲│80000分之8897│├────────┼─────────────────┤│陳柏洲│80000分之3559│├────────┼─────────────────┤│陳維結│80000分之3559│├────────┼─────────────────┤│陳勇霖│80000分之50│├────────┼─────────────────┤│陳維結│80000分之3559│└────────┴─────────────────┘附表十一┌──────────────────────────┐│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陳光茂│25分之1│├────────┼─────────────────┤│陳光賀│25分之1│├────────┼─────────────────┤│陳文衛│800分之33│├────────┼─────────────────┤│陳文銘│800分之15│├────────┼─────────────────┤│陳文浦│800分之33│├────────┼─────────────────┤│陳文誠│800分之23│├────────┼─────────────────┤│陳光治│20分之1│├────────┼─────────────────┤│陳光石│20分之2│├────────┼─────────────────┤│陳光源│10分之1│├────────┼─────────────────┤│陳光尉│10分之1│├────────┼─────────────────┤│陳澤軍│20分之1│├────────┼─────────────────┤│陳家文│40分之1│├────────┼─────────────────┤│陳瑛迪│40分之1│├────────┼─────────────────┤│陳江雅│20分之2│├────────┼─────────────────┤│陳蔡桂香│20分之1│├────────┼─────────────────┤│陳耀建│200分之22│├────────┼─────────────────┤│陳柏洲│25分之1│├────────┼─────────────────┤│陳維結│25分之1│└────────┴─────────────────┘附表十二┌──────────────────────────┐│如附圖編號P部分土地(應有部分即為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陳光石│1373分之50│├────────┼─────────────────┤│陳文衛│1373分之73│├────────┼─────────────────┤│陳文浦│1373分之59│├────────┼─────────────────┤│陳光尉│1373分之142│├────────┼─────────────────┤│陳光源│1373分之33│├────────┼─────────────────┤│陳光治│1373分之71│├────────┼─────────────────┤│陳光茂│1373分之57│├────────┼─────────────────┤│陳光賀│1373分之57│├────────┼─────────────────┤│陳文銘│1373分之59│├────────┼─────────────────┤│陳文誠│1373分之59│├────────┼─────────────────┤│陳澤軍│1373分之71│├────────┼─────────────────┤│陳家文│1373分之36│├────────┼─────────────────┤│陳瑛迪│1373分之36│├────────┼─────────────────┤│陳江雅│1373分之91│├────────┼─────────────────┤│陳蔡桂香│1373分之71│├────────┼─────────────────┤│陳耀建│1373分之89│├────────┼─────────────────┤│陳吳玉雲│1373分之110│├────────┼─────────────────┤│陳柏洲│1373分之60│├────────┼─────────────────┤│陳勇霖│1373分之46│├────────┼─────────────────┤│陳維結│1373分之57│├────────┼─────────────────┤│陳耀淦│1373分之9│├────────┼─────────────────┤│陳耀松│1373分之10│├────────┼─────────────────┤│陳劉湓│1373分之9│├────────┼─────────────────┤│陳善鏵│1373分之9│├────────┼─────────────────┤│陳秀典│1373分之9│└────────┴─────────────────┘附表十三┌──────────────────────────┐│如附圖編號E部分土地│├────────┬─────────────────┤│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陳文衛│7750分之462│├────────┼─────────────────┤│陳文浦│7750分之370│├────────┼─────────────────┤│陳光尉│7750分之897│├────────┼─────────────────┤│陳光源│7750分之208│├────────┼─────────────────┤│陳光治│7750分之448│├────────┼─────────────────┤│陳光茂│7750分之359│├────────┼─────────────────┤│陳光賀│7750分之359│├────────┼─────────────────┤│陳文銘│7750分之370│├────────┼─────────────────┤│陳文誠│7750分之370│├────────┼─────────────────┤│陳澤軍│7750分之448│├────────┼─────────────────┤│陳家文│7750分之224│├────────┼─────────────────┤│陳瑛迪│7750分之224│├────────┼─────────────────┤│陳江雅│7750分之575│├────────┼─────────────────┤│陳蔡桂香│7750分之448│├────────┼─────────────────┤│陳耀建│7750分之561│├────────┼─────────────────┤│陳吳玉雲│7750分之689│├────────┼─────────────────┤│陳柏洲│7750分之379│├────────┼─────────────────┤│陳維結│7750分之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