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5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五七三號
上訴人比吉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五七三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零柒萬玖仟柒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書記官黃慧怡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