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王綽光法官吳冠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