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六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報,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六十九元。
㈡提出永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B書記官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