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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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宗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33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B)之液體壹瓶(含包裝瓶壹只,驗餘淨重拾柒點參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他字第402號被告邱宗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案扣案之液體1瓶(內含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驗餘淨重17.39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乙案,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36號判決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30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該案扣案之液體1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之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成分(驗餘淨重17.39公克,含包裝瓶1只),有該局105年7月2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供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瓶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沒收銷燬;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