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九八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壹台、計算機壹臺、電話機貳臺、錄音機貳臺、六合彩手冊壹本、空白
簽單柒本、使用過之簽單壹拾叁張、簽單貳本、散裝簽單壹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
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
、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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