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三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陳煥明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丙○○、 黃弘波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壹拾捌萬伍仟伍佰零壹元,折合銀元貳佰柒拾貳萬捌仟伍佰元三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貳佰捌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捌萬壹仟捌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壹仟捌佰壹拾參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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