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嘉興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嘉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11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欽賢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