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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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95號再審聲請人甲○○聲請人就本院94年票字第362號本票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楊婷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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