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繼字第四九二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