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8號原告 韓閔駿 訴訟代理人 顏嘉盈 律師
陳益軒 律師被告 韓春福
吳玉專 韓景琅 韓靜怡
領航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韓景蔚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周南宏 律師被告驛站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秀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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