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27號原告龍都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煜笙 訴訟代理人 楊明輝
邱政義 律師被告 黃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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