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原告 丁綉春 被告 黃翠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0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劉宇霖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