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12號上訴人 張荷婷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晴晴 、 黃少華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起訴時經核定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3,8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則本件應徵收上訴費用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