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377號上訴人即原告 宋孝濂
曾靖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如蘭 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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