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19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978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永德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暴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59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續字第3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莊永德被訴恐嚇部分撤銷。
莊永德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二、被告莊永德被訴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經原審對被告諭知無罪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惟被告於民國100年8月18日因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有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死亡登記申請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各1紙附卷可參。揆之上開規定,自應就被告被訴恐嚇部分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而為實體之判決,尚有未合,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被訴恐嚇部分撤銷,改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陳祐治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