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97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瑜珍
曾韻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秀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