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555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沈智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沈智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