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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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554號債權人 陳麒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支票票號AB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