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552號債權人 林明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岱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利率1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
算)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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