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551號債權人 阮智文 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明桂 、曾宜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讓與證明書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如存證信函影本或掛號
郵件回執影本)。㈢陳報債務人吳明桂向債權人借款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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