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11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29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97年度催字第3298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報紙,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97年11月14日,是至98年2月14日為屆滿三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聲請人本應於98年5月14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卻遲至98年6月5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見本院收狀戳),已逾前述三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附表:97年度催字第329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2│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3│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4│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5│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