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223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被   告  范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所
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主文欄第一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二計算
之利息……」,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九計算之利
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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