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炎輝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97元,應
徵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