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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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7號
原   告  廖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雪玲 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33元,
應徵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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