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7號原 告 廖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雪玲 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33元,應徵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