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9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9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奕貞
       賴德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曼精品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105年度北
簡字第8956號請求交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
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34,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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