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9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奕貞
賴德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曼精品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105年度北
簡字第8956號請求交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
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34,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