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154號原告優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宇強 訴訟代理人 劉興國 被告 林秋霞 訴訟代理人 劉宇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2年2月3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由原告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號1至3樓房屋包含地下室及頂樓全部(下稱系爭房屋),作為辦公室及店面營業之用。租賃期間自102年2月1日起至105年6月30日止,並約定以前次租約所給付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900,000元轉為系爭租約之押租金。
嗣被告於系爭租約將屆滿之際,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將收回系爭房屋,不再續約,請原告於105年7月31日返還系爭房屋;原告則於105年8月1日將系爭房屋清空返還予被告,經兩造指派代理人於現場確認無誤,原告並將公司登記遷出系爭房屋,故原告並無任何債務不履行情事,兩造間之租賃關係已消滅,被告自應返還押租金予原告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00,000元,及自105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並未履行系爭租約第10條第3項所定「打掃乾淨」、「回復原狀」、「天地壁淨空」之義務,且兩造簽署之租賃物返還確認書記載「現況與租約約定回復原狀之差異由雙方另行協商」等語,可知原告返還系爭房屋當時之現況與出租當時之狀態有差異,故原告未盡回復原狀之義務,其請求返還押租金,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伊已將系爭房屋點交返還予被告,被告依約應返還押租金,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厥為:原告是否已依約將系爭房屋回復原狀後返還被告?被告應否返還押租保證金予原告?茲析述如下:
㈠經查,兩造於102年2月1日簽訂系爭租約,由原告向被告承
租被告所有之系爭房屋,租賃期間102年2月1日起至105年6月30日止,原告另應給付保證金900,000元予被告作為履約之擔保,保證金自前次租約轉抵。嗣租約屆期,兩造不再續約,原告於105年8月1日將系爭房屋返還予被告,兩造並簽立租賃物返還確認書等情,有系爭租約、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租賃物返還確認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6年度北司調字第664號卷第6頁至第10頁、第14頁),堪信為真實。
㈡按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如承
租人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情事,即可由出租人主張抵付租金或損害賠償,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不負返還押租金之責,惟若租賃關係已經消滅,承租人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者,其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自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714號、83年台上字第210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原告雖主張已清空並點交系爭房屋予被告,被告即應返還押租金云云,惟系爭租約第10條第3項明定:「乙方(即原告)於返還房屋時應打掃乾淨回復原狀天地壁淨空返還。」等語,而觀諸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583號保全證據卷附之105年10月19日勘驗程序筆錄及現場拍攝照片(見保全證據卷第50頁至第73頁),可知系爭房屋尚有鋪設之木地板、櫃台、維修價目表未完全清除,一樓地下室入口及多處門孔遭水泥封閉,電線下垂、線路未清理,一樓後方鐵皮天花板破裂之情形。並參以兩造於租賃物返還確認書載明:「現況與租約約定回復原狀之差異由雙方另行協商」等語,足認原告僅以房屋現況交付被告,並未依系爭租約第10條第3項約定,將系爭房屋打掃乾淨,且以天地壁淨空之狀態返還予被告。至原告主張其僅有現狀返還之義務云云,顯與系爭租約之約定不符,並無理由。
㈢準此,原告既未依約履行回復原狀交還房屋之義務,即不能
認已經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900,000元,洵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租約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900,000元,及自105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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