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 余雪菁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被告人才天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偉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嗣於民國100年2月25日具狀減縮聲明第1項為:「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自99年11月1日起至100年4月30日止之期間)」,而原告主張其於上開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19,8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8,800元(計算式:19,800×6=118,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周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