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相 對 人 王郁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已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依民法第297
條之規定以北投郵局第000162號存證信函對相對人之戶籍地
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竟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無法送達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本院函查相對人戶籍地址之居住事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淡水分局民國104年7月27日新北警淡刑字第0000000000號覆
函表示相對人並未居住該址,因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核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