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44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HACHXUANTHANH(中文姓名石春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6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THACHXUANTHANH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 阮文海 」(NguyenVanHai)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
工作許可證各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偽造「阮文海」(NguyenVanHai)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
國人工作許可證各1張,均屬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
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12條、第21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
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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