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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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46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曾品
謝顯裕 以上上訴人與丙○○、甲○○○、144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135,666元(拆除地上物部分之價額為4,604,347元,不當得利部分之金額為531,3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8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