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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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373號
原告 吳承叡
兼法定
代理人 吳芳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柏穎 、 賈秀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據以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80元,惟本件係原告等2人對被告分別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雖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自非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各原告對被告所為請求分別定之。而原告吳承叡等2人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冒佩妤
附表:
被告
請求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吳芳甄
20,000元
1,000元
吳承叡
6,780元
1,000元
合計
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