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調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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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188號

聲請人 温美鳯

相對人 花向陽 ( 丁明慧 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因操作錯誤,誤將新臺幣2萬元元匯入被繼承人丁明慧所開立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相對人即丁明慧之繼承人返還等情,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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