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嘉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993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346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梁嘉綸無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08年4月25日22時1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往金城路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路與青雲路口前,本應注意遵守交通號誌為圓形紅燈時應停止通行,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夜間有照明、市區道路○○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 駱志翔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往延吉街方向行駛,因閃避不及而與梁嘉綸所騎乘之上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駱志翔因而受有右手腕挫傷、右肩、右手腕、手、左膝、足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梁嘉綸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另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10月28日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同年11月26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業於本案繫屬法院後之同年月30日死亡等情,此有上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該署108年11月26日新北檢 兆雲 108偵29930字第1080110651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本院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查,揆諸上述,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薛植和、徐千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陳明珠法官沈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