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司小調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司小調字第6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傅昭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昭誠間請求給付電信費,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規定。

二、查相對人傅昭誠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土城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故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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