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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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19號

原告 陳竽柔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秀姿 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39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裁判費30,7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許靜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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