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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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60號

原告 陳彥豪

被告冠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冠鑫

被告 鄭靖湄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3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2,603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9,4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許靜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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