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壹級毒品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過失傷害、竊盜、贓物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附表┌───┬────┬────────┬─────┬────────────│││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日期├─────┼─┬─────┬────│罪名│宣告刑├────────┤年度及│法│案號│判決日│││││├─────┼────│││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施用一│有期徒刑│九十年十月初至九│雲林地檢九│雲│九十一年度│九十一年│級毒品│一年│一年一月二日│十一年度偵│林│訴字第一八│一月二十││││字第四○號│地│○號│日│││││院││├───┼────┼────────┼─────┼─┼─────┼────│施用二│有期徒刑│九十年十二月三十│同右│同│同右│同│級毒品│四月│一日││右││├───┼────┼────────┼─────┼─┼─────┼────│過失傷│有期徒刑│九十一年十月四日│雲林地檢九│同│九十一年度│九十二年│害│六月││十一年度偵│右│交易字第二│月六日││││字第四五九││○一號│││││一號│││├───┼────┼────────┼─────┼─┼─────┼────│竊盜│有期徒刑│九十一年七月二十│雲林地檢九│同│九十一年易│九十二年││二年二月│六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一年度偵│右│字第五五○│月十五日│││十月一日止│字第二七二││號│││││三號│││├───┼────┼────────┼─────┼─┼─────┼────│收受贓│有期徒刑│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同右│同│同右│同│物│四月│八日││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