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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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76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億玖仟壹佰零捌萬貳仟伍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佰玖拾捌萬參仟參佰玖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玖拾捌萬貳仟參佰玖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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