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四八號租佃爭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㈠字第
148號租佃爭議事件之法律關係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書記官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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