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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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74號聲請人双聯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王友 用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2月4日至96年12月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 王友用 分別於①95年5月30日②95年9月15日③95年9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①500萬元②480萬元③50萬元,並有違約金之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96年12月3日,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已屆清償期仍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0,300,000元及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97年11月3日移轉登記於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7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樹人││534│建│││883│全部│乙○○│└──┴───┴────┴───┴───┴────┴─┴──┴──┴────┴─────┴────┘┌─────────────────────────────────────────────────────┐│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74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1665│花蓮市○○○○○段53│住商用、│一層421.03│1,621.│陽台│157.47│平方公尺│全部│乙○○││││路18號│4地號│鋼骨鋼筋│二層368.32│46│││││││││││混凝土造│三層405.92││││││││││││4層樓│四層371.13│││││││││││││屋頂突出物│││││││││││││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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