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吳茂榕 律師被告甲○○
良星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張綉琴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甲○○犯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丁○○、攝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部分,待刑案部分審結後另行處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楊明佳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