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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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啟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啟煌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陳啟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11月,其中如附表編號第1至2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3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第3至5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66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11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2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第4項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第1、2、3、5項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附表受刑人陳啟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5日│100年11月28日│100年7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425號│毒偵字第345號│撤緩毒偵字第80、│││││8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429號│1157號│1662號││├────┼────────┼────────┼────────┤││判決│101年6月28日│101年6月25日│100年7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判決││1429號│1157號│1662號││├────┼────────┼────────┼────────┤││判決│101年6月28日│101年7月16日│101年8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700號│執字第9020號│執字第10083號││││││└────────┴────────┴────────┴────────┘┌────────┬────────┬────────┬────────┐│編號│四│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12日│100年8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80、│撤緩毒偵字第80、││││81號│8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662號│1662號│││├────┼────────┼────────┼────────┤││判決│101年7月30日│101年7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判決││1662號│1662號│││├────┼────────┼────────┼────────┤││判決│101年8月27日│101年8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083號│執字第100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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