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79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周宗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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